(台北訊)繼檢察官起訴力霸王家掏空案,羅列王家掏空事實後,亞太固網今日將至台北地檢署,具狀提出王家掏空新事證。
亞太固網指控,去年3月31日,亞太行動、華為、德意志銀行三方簽定的新台幣68億巨額貸款合約,真正的目的在於使德意志銀行及華為取得不合常規的巨額利益,讓亞太行動財務加速惡化,以利德意志銀行行使超額的擔保品物權,並進而取得亞太行動公司全部股權,接管並入主亞太行動。
亞太固網表示,德意志銀行明知亞太行動公司之信用不佳,沒有能力償還巨額貸款,故於去年3月1日指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提供有關亞太行動公司重整、破產以及外國人購買亞太行動股票的法律意見。由此可知,德意志銀行安排此一貸款,並非為提供資金,改善亞太行動的營運,而是設計一飲鴆止渴的合約,讓亞太行動表面上獲得貸款資金,實際上加速財務惡化,以利德意志銀行在亞太行動違約後,拍賣其設質的股票,以奪取亞太行動的經營權。
此一巨額貸款合約的簽定過程極為怪異,原始借貸雙方為華為與亞太行動,德意志銀行為此一貸款之安排人,但在三方簽約後不到一天,德意志銀行即向華為買下此一債權。華為擔任不到一天的債權人,卻從亞太固網取得2億多的「手續費」。
此外,貸款合約明定第一次撥款必須優先償還亞太行動現存的貸款,該些貸款共11筆,年利率皆介於4%~8%,且尚未屆期,亞太固網何以要借德意志銀行高達13%的利率來償還較低利之貸款?
亞太固網表示,德意志銀行於該貸款合約中巧立名目獲取利益,包含該巨額貸款撥入亞太行動於德意志銀行開立之帳戶後,亞太行動並無支配動撥的權利,但對於未能使用的本金,仍須以高利率計息;每年須支付近千萬的各項代理費用;違約時須在原本高利率下,再加計4%之違約利息,並滾入本金以複利計算。
此合約最為關鍵者為亞太行動提出的擔保品為全數之電信系統設備;保證人亞太固網提出之擔保品為全數的亞太行動股票;亞太行動須經德意志銀行許可方可開立銀行戶頭;亞太行動若欲向任何銀行舉債,須先徵得德意志銀行同意等。德意志銀行透過上述同意權,緊掐亞太固網現金流量,欲加速其財務嚴重惡化。
亞太固網表示,該貸款合約顯為王令台、王金世英、德意志銀行詹翠芳、林永健、華為公司陳景堂共同謀議,通過該合約之架構,意圖以合法之假象,遂其以極低之代價取得亞太行動之目的。若非檢調展開調查、亞太固網官股介入籌組新經營團隊,並針對德意志銀行貸款案深入調查,亞太行動可能已依上述等人之計劃,由德意志銀行或他人名義取得。
在深入調查此一複雜的貸款案後,亞太固網今日具狀,控告王令台、王金世英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詹翠芳、林永健、陳景堂為共同正犯。
補充說明一:
亞太行動係亞太固網99.875%持有之子公司,資本額160億,成立於90年11月,於91年2月以105.7億向交通部取得3G電信執照,以行動通話為主要經營業務。目前客戶數約120萬戶,為業界3G用戶數最多者。
其使用之系統為CDMA,有別於中華電信、遠傳、台哥大、威寶所使用之 WCDMA系統。
補充說明二:華為與德意志銀行攜手共同投資設備與資金予東南亞各國通訊業者,為業界周知之事實。
補充說明三:華為於94年得知亞太行動有擴充基地台通訊設備之需求,乃於94年11月與亞太行動簽訂CDMA專案計畫合約,以取得亞太行動的網路設備並承作土木工程,而華為公司於取得合約後,除將土木公轉由王又曾家族所控制,專門承包亞太行動工程之吉通承包外,並將部份設備轉由吉通公司供應,藉以輸送利益予王又曾家族。
補充說明四:該貸款合約中明訂貸款用途如下:
(1)提前償還11筆亞太行動向八家銀行取得之貸款。
(2)提前償還亞太行動香港孫公司東森寬頻香港有限公司之貸款。
(3)提前償還亞太行動欠母公司亞太固網之債務。
(4)就亞太行動公司向華為購買亞太行動使用CDMA系統設備及土木工程,依合約應按設備系統分批交付及工程進度驗收時支付之設備款及工程款。
(5)亞太行動所需之營運資金。
補充說明五:依據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華為係95年始成立之公司,登記資本額僅5千萬台幣,其並非金融業,但卻於此一貸款案中,調借68億現金予亞太行動,實屬詭異。
德意志銀行為一金融機構,領有銀行執照,卻不自己出任資金貸與人,反於貸款契約簽訂後立刻買回債權,其理由何在?主管機關於三月時曾金檢德意志銀行,針對此一疑點,卻至今未對社會大眾說明。
本文轉載自: 亞太固網寬頻 /行銷傳播處(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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