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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愛的客戶
歡迎您申請亞太線上虛擬主機服務!
提醒您, 填寫資料前請詳細閱讀以下條款, 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定義 本合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 (1)甲方: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線上。 (2)乙方:使用甲方虛擬主機服務之客戶。 二、服務內容 (1)甲方依據「亞太線上虛擬主機服務申請書」中乙方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於合約期間,提供服務。 (2)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或識別碼、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或要求乙方自備數據機或DSU設備,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三、網路使用約定 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權利,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散播電腦病毒、入侵、破壞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法令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4)乙方不得於網路上以非合理使用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甲方系統之負擔,乙方發送之大量文件如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甲方有權阻止。倘有涉及違法情事,並由乙方自負其責。 (5)為保障所有虛擬主機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 ( 有特殊約定時除外 );對違反規定之用戶,甲方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 1.當用戶所執行的 CGI/ASP 程式大量耗用甲方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甲方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 2.禁止放置聊天室 CGI/ASP 程式。 四、合約期限(本條適用於整期繳及年約用戶) (1)本合約自簽定日起生效,合約期限並以服務申請表中的服務合約起迄日為準。 (2)乙方於合約期間欲終止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時,應於三十日前以雙掛號信函通知甲方,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五、賠償責任 (1)甲方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及電信機線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用戶之原因,致系統窒礙不能通信時,甲方應不得計費並據以延長乙方使用期限。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中斷十二小時延長使用時間一天,但不滿十二小時部份,不予延長。當月阻斷不通延長使用時間以不超過30天為限。 (2)乙方使用甲方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傷害,甲方根據電信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 (3)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任。 (4)如因電力公司或大樓電力系統供電中斷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六、收費約定 (1)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價格依甲方網站公告價格為準(若為專案則依專案合約內容所定之價格為準),啟用日之決定依甲方之啟用通知書為準。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疑義者,應於收到完工通知書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者,視為乙方已確認並接受甲方之服務內容。 (2)乙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甲方將定期郵寄繳款書面通知乙方繳費,乙方應於甲方繳款書面通知所規定之期限內繳費。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帳單地址異動應立即告知甲方,否則依原登錄地址所為之寄送視為已送達。前述乙方應繳費用遲延給付時,除甲方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合約外,每逾繳款截止日一日,加收按積欠金額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處罰及法定最高遲延利息。 (3)乙方對甲方服務或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繳款書書面通知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逾期未通知甲方,視為同意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4)乙方若因未繳費致被甲方暫停服務,甲方應於乙方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對乙方提供之服務。 七、合約終止/違約之要件與處理方式 乙方因故不繼續使用甲方服務時,月繳用戶應於停用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甲方及填具終止服務申請書並註明停用日期,否則視為繼續租用甲方提供之服務並有支付租用費之義務;整期繳用戶及年約用戶得於合約到期前三十日內向甲方申請續約,若期滿乙方仍繼續使用甲方之服務,視為乙方用戶同意本服務約定條款,並有繼續支付租用費之義務。甲方將依下列原則處理退費事宜: (1)甲方所採用之月繳制業務,皆以一個月為一期,收費標準以甲方規定之費率為準。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算;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停用或終止租用者,費用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算。甲方對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並於一個月前於網路上公告或以e-mail通知用戶,各項費用若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標準計價收費。 (2)若因可歸責乙方之因素導致違約或合約終止,甲方得沒收乙方所預付之保證金、票據或款項作為處罰。 (3)乙方若發生下列情況時視同違(終止合)約:1.於本合約期限內提前終止虛擬主機服務;2.其餘有違本服務約定條款之規定。若乙方於本合約期限內有違約情事,則乙方仍須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繳清積欠款項,甲方並保留停止提供乙方各種服務之權利或終止本合約,若乙方因違反第三條網路使用約定遭致停權處分,停權期間租費照算,本條違約一但成立,乙方仍需給付懲罰性之罰金,罰金金額為:月繳客戶為單月月繳金額之1.5倍、年繳客戶則以平均月付金額1.5倍之租用費用計算之。 八、其他約定 (1)甲方保有價格調整權。對於價格有調整時,應於壹個月前於甲方之網頁公告(網頁網址:www.apol.com.tw)或以書面、e-mail通知乙方並依調整後之新費率計算費用。 (2)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項業務之服務,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或e-mail方式通知乙方,並無息退還乙方尚未使用服務期間之剩餘租費。 (3)乙方於甲方未施作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交之接線費,甲方無息退還;但施作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4)若發生乙方溢繳或溢收服務費情況時,甲方得親自至甲方營業處辦理退費或由甲方自下期用戶應繳納之服務費中直接折抵扣除。 九、合約效力 (1)未經他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移轉本合約之權利與義務與第三者。但甲方可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將其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和/或應盡之義務轉讓予與其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併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 (2)本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責任和所做之保證僅限於本契約內所定者。 (3)甲方對任何超越其能合理控制之事故或其無錯誤或過失所引起之損害或損失,均不應負責。甲方對附隨的、間接的、特別的損害均不負責任。甲方對本契約所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不超過依本契約乙方應支付之全部金額。 (4)本合約倘有任何條款被法院判定無效、得撤銷或不合法,並不影響本契約 其他條款之效力。 (5)所有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以本約所載地址為準或其他當事人已以適當之書面通知後變更之地址,凡踐行上述程序所為之通知視為已經合法送達,他方不得異議。 十、增租空間或其他相關加值服務需求(本條適用於整期繳及年約用戶) 乙方於合約期限內,若有需求變動,應重新填具申請件,於新增之服務生效後,甲方依新費率收費。且重新填寫之申請件雙方同意併入作為本合約之附件;變動需求依提出時間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1)於剩餘合約租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提出申請者:增租部分金額以年繳優惠價格計算,即:合約剩餘月數×增租空間或相關加值服務年約金額÷12=增租空間或相關加值服務需支付金額,租用期至本合約到期日為止。 (2)於剩餘合約租期少於六個月(含)以內提出申請者:增租空間或相關加值服務金額則一律以月繳價格計算,租用期至本合約到期日為止。 十一、乙方應自行維護及備份租用空間內之資料 除本契約所提供服務外,甲方不負任何資料保管、維護之責。乙方置放於甲方設備內之所有資料,非經乙方人員允許,甲方不得存取、查閱及刪修。 十二、不可抗力 如發生戰爭狀態(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它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罷工、物資缺乏或因其它任何非甲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乙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十三、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4)與本約相關之協力廠商為協同提供本服務,於符合本合約之目的範圍內所為之使用或利用(包含且不限於電路之申請或維修、加值服務、資料建檔、備份及出帳等)。 十四、本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其他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 十五、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其簡易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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